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合伙协议;
出资权属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续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合伙协议;
出资权属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续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