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承租、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