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