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14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45.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维修单位,包括独立的维修单位和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独立的维修单位包括国内维修单位和国外维修单位。
第145.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许可证管理,并负责国外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负责主要办公地点和维修设施在本辖区内的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单位、国内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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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证监会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5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2024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