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21条

第145.21条 人员

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足够的符合下列要求的维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员:

维修单位应当至少任命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各一名。责任经理应当由维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授权的人员担任;质量经理不能由生产经理兼任。上述人员应当熟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法规并具有维修管理工作经验。

维修、放行、管理和支援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并适应其所承担的工作。

应当任命符合以下条件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

熟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法规;

具有维修管理工作经验;

国内维修单位的上述人员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国外维修单位的上述人员持有所在国或者地区主管民航当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符合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当局规定的资格要求。

应当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作为直接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的人员:

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

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应当获得本单位的具体工作项目授权;

对于从事无损探伤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水平。

应当使用满足下列要求的人员作为维修放行人员:

除本规则第145.15条(c)款的情况外,维修放行人员应当是本单位雇用的人员。

国内维修单位的维修放行人员应当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维修技术英语等级与维修中使用的技术文件相匹配。对于复杂航空器维修放行的人员还应当具有与其航空器型号对应的有效机型签署。

维修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所从事放行工作对应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丰富的维修经验,其中航空器维修放行人员应当至少具有两年相关维修经历。

国外维修单位的维修放行人员应当符合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当局规定的资格要求,并且维修放行人员应当持有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具有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

获得本单位对具体维修放行项目的授权。

应当使用满足下列要求的从事与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维修工作有关的管理和支援人员:

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

国内维修单位从事与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质量、工程和生产控制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维修技术英语等级与维修中使用的技术文件相匹配;国外维修单位的相应人员应当符合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当局规定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