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22条

第145.22条 技术文件

维修单位在实施航空器维修时,应当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民航局颁发的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及其他形式的文件,包括上述文件所引用的有关国家标准;

维修工作所必需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制造厂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与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维修有关的各类手册、文件、服务通告、服务信函以及上述资料中所引用的有关国际组织和行业标准;

送修人按照维修合同中的维修项目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包括航空器运营人的维修方案、手册和工作单卡等。

维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对本条(a)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建立有效的控制,保证相关技术文件的有效和方便使用:

建立一套集中保管的技术文件主本和有效的资料管理程序,保证控制分发的技术文件与主本一致。使用计算机系统保存技术文件的,应当建立有效的备份系统。

技术文件主本应当通过定期获得文件目录索引或者直接向文件发布单位核对的方法确定其有效性。使用由送修人控制其有效性的技术文件的,使用前应当获得送修人提供的有效性声明。

非现行有效的技术文件及其他非控制性的技术文件应当与现行有效的文件有明确的区分标识并避免混放。

确保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能及时、方便地获得需要的技术文件,提供必要的阅读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