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23条
第145.23条 质量系统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一个由责任经理负责的质量系统,质量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由责任经理发布明确的质量管理政策,并根据此管理政策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应当避免重叠和交叉。
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资格要求并建立人员岗位资格评估制度,对于满足资格要求的人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授权。各类维修人员的授权可以由质量经理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维修放行人员的授权应当由责任经理或者由其授权的质量经理签署。
在质量部门应当保存一份完整的对各类维修人员授权的记录,在相关的工作现场应可获取相关授权信息。
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工作程序应当涵盖本规则的适用要求,制定和修改工作程序应当由责任经理或者由其授权的质量经理批准。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符合下列规定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部门应当独立于生产控制系统之外并且由质量经理负责,其主要责任是监督质量管理政策的落实。
质量经理应当直接对责任经理负责。质量部门的人员应当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职责上不得与生产控制系统交叉。质量部门人员对维修工作的质量具有否决权。
当质量经理认为某种情况直接影响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适航性时,可以直接向局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