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24条
第145.24条 安全管理体系
维修单位应当以质量系统为基础,建立满足下列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
建立事件和危害报告系统,并对报告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分析,识别出潜在或者已经发生的风险;
建立风险管理系统,包括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并作为安全、质量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基本依据;
建立有计划地评估本单位安全、质量管理有效性的内部审核系统,验证并进行自我完善;
建立安全、质量监督和保证体系,对安全和质量水平实施有效的监控和测量,监督相应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对存在的各种隐患进行有效的评估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降低安全风险,预防安全、质量问题的发生;
建立高效的调查与差错管理机制,对维修过程中或者已经放行维修工作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开展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分析根本原因,并提出预防措施建议。
维修单位可以以质量系统为基础另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也可以在质量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安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