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32条

第145.32条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

维修单位应当将维修过程中发现或者出现的下列影响安全运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适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在发现或者事件发生后的72小时之内向局方报告: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的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者严重腐蚀;

发动机系统、起落架系统和操纵系统的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

任何应急系统没有通过试验或者测试;

维修差错造成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重大缺陷或者故障。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的报告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报告,并如实填写要求填报的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信息填报的,应当先用传真、电报、电话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并在随后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提出正式书面报告。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应当同时通知送修人。当维修单位认为是设计或者是制造缺陷时,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制造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