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43条
第145.43条 生效与废止
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5年9月27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2号)同时废止。除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修订版施行之前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维修单位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订版的要求。
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5年9月27日公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52号)同时废止。除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修订版施行之前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维修单位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订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