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10条

第145.10条 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性

维修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年内有效。维修单位可以申请延续有效期,但是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向局方提出延续维修许可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书等民航局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超过有效期后的再次申请视为初次申请。

维修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局方撤销其维修许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方应当办理维修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维修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维修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维修单位依法终止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