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11条

第145.11条 变更申请和办理

维修单位在名称、地址、维修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局方提出变更维修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维修单位在厂房设施、人员、组织机构、维修能力和管理要求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提前通知局方,并按照局方要求及时修改本规则第145.28条要求的维修单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