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12条
第145.12条 维修单位的权利
维修单位在获得维修许可证后具有下列权利:
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维修范围内按照维修合同或者协议,进行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维修工作。
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进行应急情况支援和简单的售后服务工作。除上述情况外,在维修许可证限定的地点以外一次性或者短期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维修工作项目时,应当在其维修单位手册中说明其确保符合本规则第四章要求的程序,并在获得局方的批准后方可进行。
维修单位可以授权维修放行人员对按照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完成的某项完整维修工作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