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13条
第145.13条 维修单位的义务
维修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按照管理手册规范管理,及时发现并改正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维修单位应当对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所进行的维修工作满足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负责。在送修人提出的维修要求不能保证满足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时,维修单位应当告知送修人实际情况,并不得签发维修放行证明文件。
维修单位使用本规则第145.14条所述的不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外委单位的,应当对外委的维修工作满足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维修单位应当如实向局方报告以下信息:
按年度报告本单位按照本规则对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实施维修的情况;
本规则第145.32条规定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
局方要求的与维修质量和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有关的其他信息。
维修单位应当配合局方审查、监督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