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29条

第145.29条 维修工作准则

维修单位实施维修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维修工作准则:

遵循符合相应技术文件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进行。

维修工作超出相应技术文件要求,维修单位应当报告航空器运营人,并通过航空器运营人向局方申请批准其修理方案。

工具设备符合相应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其计量工具精度应当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复杂的设备,应当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有操作说明。

维修中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合格器材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使用经本单位维修的以恢复安装为目的的可用件应当具有本单位的可用件挂签;外委修理的可用件应当按照外委厂家的证件要求提供相应的维修放行证明;维修现场存放的民用航空器部件应当具有明确的标识,可用件与不可用件应当隔离存放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妥善保护。

各类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其授权的工作范围相符,未经授权人员应当在具有相应工作授权人员的指导下工作。

充分考虑维修人为因素对维修工作的影响,避免对维修人员提出正常能力范围以外的要求。除非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情况下,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应当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最多不应当超过40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不得延长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维修单位还应当保证各类人员在工作时不受毒品、酒精、药物等神经性刺激因素的干扰。

逐一及时记录维修工作的完成状态,以保证维修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外来物遗留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上:

维修工作中涉及的装配工作及打开口盖区域,在装配工作完成后或者关闭口盖前应当检查是否有外来物遗留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上;

航线维修中每次放行前应当清点确认现场使用的工具没有遗留在航空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