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27条

第145.27条 培训管理系统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培训管理系统,并根据本规则第145.21条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培训大纲,建立各类人员的技术档案,并满足下列要求:

培训大纲中应当至少明确各类培训对象的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学时要求、培训形式、考试制度及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职责等内容,培训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应当符合局方要求。

维修单位的各类人员在独立从事每个维修项目或者维修管理、支援工作前应当至少经过培训大纲中规定的项目培训并合格,并且经过下列要求的更新培训或者再培训:

对有关的民航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发生的修订或者变化进行更新培训;

当连续中断某项工作超过两年以上,应当在恢复工作前重新经过培训大纲规定的项目培训;

当在民用航空器维修或者维修管理中应用新技术或者设备时,涉及的人员在使用前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维修单位应当根据本条(b)款规定的培训要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并妥善保存本单位各类人员的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

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订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以保证其有效性。

人员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近和修改。人员技术档案应当在其离开本单位后至少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