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33条

第145.33条 年度报告

维修单位应当按年度向民航局报告本单位的下列情况:

在厂房设施、人员、组织机构、维修能力和管理要求等方面发生的较大变化情况;

除航线维修外,按照本规则对民用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实施维修并签署维修放行证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