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36条

第145.36条 未取得证件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规定,未取得相应的维修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维修范围,擅自从事维修活动,民航局可以责令其停止维修活动或者吊销其维修许可证,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