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19条
第145.19条 工具设备
维修单位应当根据维修许可证限定的维修范围和有关技术文件确定其维修工作所必需的工具设备,并按下列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保管和控制,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足够的工具设备,以保证其部分工具设备失效后能够在短期内恢复相关的维修工作。
维修单位可以使用与有关技术文件要求或者推荐的工具设备具有同样功能的替代工具设备,但使用前应当向局方证实其等效性并获得批准或者认可。
维修单位可以租用或者借用某些使用频率较低或者投资较大的特殊设备,但应当向局方提供有效的合同或者协议。
维修单位应当制作专用工具设备标识及清单,并建立保管制度,避免工具设备的非正常失效和遗失,保证维修工作需要的工具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检测工具或者测试设备的校验制度,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工具设备的校验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作为维修记录的一部分进行管理;工具设备的校验工作可以外委,但其管理和控制责任不得外委。维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以防止维修人员使用超校验期的工具设备进行维修工作:
待校验工具设备的回收制度;
在工具设备明显的位置粘贴校验标签并明确要求维修人员在使用工具前核实工具设备是否在校验期内的制度;
超校验期的工具设备的隔离制度,或者对无法隔离的工具设备悬挂牢靠的提示标志的制度。
对于维修单位使用的个人工具,其管理也应当符合本条前述各款的规定。
维修中使用自动测试设备的,应当控制其测试软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