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145.7条

第145.7条 批准

对于符合要求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局方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维修许可证,依法进行检验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20个工作日内不能颁发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