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维护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市场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公司信用类债券非公开(含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对信息披露实施自律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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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2015年)
-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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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
-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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