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维护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市场自律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公司信用类债券非公开(含定向)发行的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对信息披露实施自律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
-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的决定(2014年)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