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7、

7、 企业应当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或承诺事项作详细披露,对于预计可能产生较大损失的,企业应对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合理估计并披露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及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除已披露信息外,如有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也应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