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第九条 企业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企业董事、高… 第十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内,企业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六条 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七条 企业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六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更正已披露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二条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内,企业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企业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的,承继方应当按照本办法中对企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