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企业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企业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