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企业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第十六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企业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企业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