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债券存续期内,企业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