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财务报告。 为债券提供担保的机构发生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