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债券发生违约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债券本息未能兑付的公告。企业、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企业财务信息、违约事项、涉诉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处置进展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企业被托管组、接管组托管或接管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由托管组、接管组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