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一、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一、 一、 总体要求 (一)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二) 定期报告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 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并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企业及债券的情况; 2、 引用的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时间范围和资料来源,应当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3、 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当指人民币金额,并注明金额单位; 4、 企业可编制定期报告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应当分别在中、外文本中声明,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通过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可公开获得的企业证券发行募集说明书、存续期信息披露等文件,如未发… (四) 定期报告摘要(如有)仅为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期报告的简要情况。定期报告摘要的内容应忠实于定期报告全文,不得与全文出现矛盾并提示投资者阅读定期报告全文。 (五) 对于公开发行的债券,企业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将其置备于企业住所、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在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企业存续仅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交易的债券的,应当按照本编制要求“二、年度报告”至“三、半年度报告”要求编制定期报告;存续面向普通投资者交易… 附件2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