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债券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开展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