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二、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二、 二、 年度报告 (一)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1、 封面应当载明企业的中文名称、“XX企业XX年度报告”字样及披露时间。 2、 企业应当在年度报告扉页体现如下内容:企业承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3、 企业应当刊登风险提示,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债券偿付能力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企业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遵循… 4、 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当逻辑清晰。企业应当对有助于投资者理解以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缩写、专有名词等)做出释义。定期报… (二) 企业及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1、 企业应当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1) 企业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2)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企业网址(如有)、电子信箱; (3)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姓名、职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4) 报告期内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人员的变更情况。 2、 企业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3、 企业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以及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或承诺的情况,并披露相关情况对债券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4、 企业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情况、业务发展目标、行业状况、行业地位及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上述重大变化对企业经营情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 5、 企业应当披露报告期末除债券外的有息债务逾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发生原因及处置进展。 6、 企业应当披露对应债券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1)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及签字会计师姓名; (2) 主承销商名称、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3) 受托管理人(如有)名称、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4) 报告期内对债券进行跟踪评级的评级机构(如有)名称、办公地址。 (三) 债券存续情况 1、 企业应当披露所有在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包括债券名称、简称、代码、发行日、起息日、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交易场所、主承销商、受托管理… 2、 企业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级别及评级展望变动,以及信用评级结果变化的原因等。 3、 企业应当按债项逐一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总金额、已使用金额、未使用金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如有)、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整改情况(… 4、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企业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5、 企业应当披露担保情况、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在报告期内的现状、执行、变化情况及变化情况对债券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四) 报告期内重要事项 1、 报告期内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企业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2、 企业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亏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应当披露亏损情况、亏损原因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3、 企业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抵押、质押、被查封、扣押、冻结、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变现、无法变现、无法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情况和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和安排,以及其… 4、 企业应当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金额。 5、 企业在报告期内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说明变更内容以及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并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 财务报告 1、 财务报告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2、 企业应当披露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与附注。财务报表应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报表项目应包括期初和期末数(本期数和上期数)。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六) 备查文件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