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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违约债券、绿色债券等特殊类型债券以及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自律组织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 附件2: 定期报告编制要求 附件1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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