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为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