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4、 企业应当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及会议规则约定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十三)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十三) 4、 企业应当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规定及会议规则约定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十三) 发行有关机构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和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并披露企业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及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1) 企业; (2) 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3) 律师事务所; (4) 会计师事务所; (5) 信用评级机构(如有); (6) 担保机构(如有); (7)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8) 债券受托管理人(如有); (9) 企业债券申请上市或转让的证券交易所(如有); (10) 其他与发行有关的机构。 (十二)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