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十三)

(十三) 发行有关机构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和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并披露企业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及其他重大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