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发布机关 国际条约
效力 现行有效
公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强制适用 第四条 多式联运的管理

第二部分 单据

第五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第六条 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第七条 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第八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第九条 多式联运单据中的保留 第十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 第十一条 有意谎报或漏报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发货人的保证 第十三条 其他单据

第三部分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期间 第十五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他的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赔偿责任的基础 第十七条 同时发生的原因 第十八条 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九条 确知货损发生阶段 第二十条 非合同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第四部分 发货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则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

第五部分 索赔和诉讼

第二十四条 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二十六条 管辖 第二十七条 仲裁

第六部分 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同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共同海损 第三十条 其他公约 第三十一条 记帐单位或货币单位及折算

第七部分 海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海关过境

第八部分 最后条款

第三十三条 保管人 第三十四条 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加入 第三十五条 保留 第三十六条 生效 第三十七条 适用日期 第三十八条 现行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修订和修正 第四十条 退约 附: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 第二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