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