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货物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的明确声明、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
货物外表状况;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发货人名称;
如经发货人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名称;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交货地点;
如经双方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间;
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如经双方明确协议,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包括用以支付的货币;或者关于运费出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如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第二十八条第(3)款所指的声明;
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事项。
多式联运单据缺少本条第(1)款所指事项中的一项或数项,并不影响该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但该单据必须符合第一条第(4)款所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