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
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
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
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
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