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多式联运的管理
本公约不得影响任何有关运输业务管理的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适用,或与之相抵触。
本公约不得影响各国在国家一级管理多式联运业务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包括就下列事项采取措施的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以及各国主管当局之间就运输条件进行协商,特别是在引用新技术开始新的运输业务之前进行协商;颁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许可证;参加运输;为了本国的经济和商业利益而采取一切其他措施。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遵守其营业所在国所适用的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