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修订和修正
本公约生效后,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应召开缔约国会议,修订或修正本公约。联合国秘书长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至少三个月前将任何修正提案的案文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修正会议的任何决定,包括修正案在内,应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国家三分之二多数作出。会议通过的修正案应由保管人送请所有缔约国接受,并送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参考。
除按本条第(4)款的规定外,会议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在其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第一日对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生效。对于在修正案已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后才接受修正案的任何国家,修正案应在该国接受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第一日生效。
会议通过的关于改变第十八条及第三十一条第(2)款所规定数额的修正案,或关于以其他单位代替第三十一条第(1)款和/或,第(3)款所述单位的修正案,在其获得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第一日生效。接受改变数额或替代单位的缔约国,应在它们同所有缔约国的关系中,适用这种数额或单位。
接受修正案的正式文件交存保管人,即为对修正案的接受。
在会议通过的修正案生效后交存的任何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应视为适用于修正后的本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