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责任期间

本公约所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

就本条而言,

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下列各方接管货物之时起:

(a)发货人或其代表;或者

(b)如果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按照 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者

(c)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 第三方;在上述期间,货物视为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掌管之下。

本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包括他的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所指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也包括他们的受雇人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