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他的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除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 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或对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 务的任何其他人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一如他本 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除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 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或对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 务的任何其他人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一如他本 人的行为或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