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共同海损
本公约不得妨碍多式联运合同或国家法律中有关共同海损理算规定的适用。
除第二十五条外,本公约中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也确定收货人是否可以拒绝共同海损的分摊,以及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收货人已作的此种分摊或已支付的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
本公约不得妨碍多式联运合同或国家法律中有关共同海损理算规定的适用。
除第二十五条外,本公约中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也确定收货人是否可以拒绝共同海损的分摊,以及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收货人已作的此种分摊或已支付的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