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合同条款
多式联运合同或多式联运单据内的任何条款,如果直接或间接背离本公约的规定,概属无效。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以该条款构成其一部分的该合同或单据的其他规定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让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条款或任何类似条款,概属无效。
虽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经发货人同意,多式联运经营人仍可增加其按照本公约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多式联运单据应载有一项声明,说明国际多式联运必须遵守本公约的规定,背离本公约而使发货人或收货人受到损害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
如果有关货物索赔人由于根据本条而无效的条款,或由于漏载本条第(3)款所指的声明而遭受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就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给予索赔人以必要的赔偿。此外,多式联运经营人并须就索赔人为了行使其权利而引起的费用,给付赔偿,但援用下述规定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则应按照提起诉讼地国家的法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