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海关过境

各缔约国应核准使用国际多式联运的海关过境手续。

除按国家法律规章和政府间协定的规定外,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海关过境应依照本公约附条的第一条至第六条所载的规则和原则。

缔约国在制订有关多式联运货物的海关过境手续的法律或规章时,应考虑到本公约附件的第一条至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