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通则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他的受雇人 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发货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 责任。

如果损失是由于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本身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该受雇人 或代理人对这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