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则

发货人应以合适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明危险标志或标签。

发货人将危险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任何代表时,应告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必要时并告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果未经发货人告知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又无从得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则:

发货人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载运这类货物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视情况需要,可随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其无害而无须给予赔偿。

任何人如果在多式联运期间接管货物时已得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则不得配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

如果本条第(2)款(二)项的规定不适用或不得援用,而危险货物对生命或财产造成实际危险,可视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其无害,除有分摊共同海损的义务、或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之外,无须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