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意谎报或漏报的赔偿责任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意图诈骗,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 或漏列第八条第(1)款(一)项或(二)项或第九条规定应载明的任何资料,则 该联运人不得享有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而须负责赔偿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 三方因信赖该多式联运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状况行事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