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加入

所有国家有权经下列手续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签字但无须批准、接受或认可;或者

签字但须经批准、接受或认可,随后并予以批准、接受或认可;或者

加入。

本公约自1980年9月1日起至1981年8月31日止,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

1981年8月31日以后,本公约对所有不是签字国的国家开放,以便加入。

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和加入书应交存保管人。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凡系由贸发会议主权成员国组成,而且有权在本公约范围内的特定领域谈判、缔结和实施国际协定者,同样也有权按照本条第(1)款至第(4)款的规定,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在上述特定领域中,对本公约其他缔约方而言,享有本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