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不影响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规章所要求的任何其他单据的情况下,过境国家的海关当局应当接受多式联运单据作为海关过境单据的说明。

为了便利海关过境,海关过境单据应当尽可能与后附单据格式相一致。